埃及海运进口商品清关条件
时间:2022-01-05 20:23:15 本站 浏览次数:1043 打印本文
埃及海运进口商品清关应满足以下条件:
1.未经使用的商品、规定目录的二手商品、主管外贸的部长批准的二手商品;
2.根据主管外贸的部长指令,商品应配有国际编码;3.进行清关的进口商品应附有写明生产商名称、商标(如有)、地址、电话、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的发票;
4.除了特殊说明的情况,对于价值超过5000美元的进口商品,应通过在埃及境内运营的银行以任何正规方式支付;5.商业进口商品清关时需提供进口商注册卡,进口商品应在该卡注明的商品之列;
6.进口商品清关须配有经主管部门认证的产地证明。未配有产地证明的商品,在商品所有者提供根据海关定价填写的无条件保单后可予以放行。产地证明须在6个月内提供,否则须根据1975年第118号法第15条款从保单中扣除补偿费用,保单在提供产地证明后返还。生产型或服务型项目进口生产、运营及服务用必需品,无需进行进口商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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